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食物安全法批改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以为,此次修法采纳“小切断”形式,聚集液态食物路途散装运送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监管,加大处分力度,为进一步强化食物安全供给了有力法治保证。与此同时,多位常委会委员对批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主张。
吴立新委员提出,电子标识(如RFID芯片或二维码)可实时监控运送轨道,与物理喷涂标识构成互补,避免掉包容器、套牌运送等缝隙。为此,主张将批改草案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则中的相关联的内容修改为“承运的路途运送经营者应当在运送容器明显方位喷涂专用标识并绑定电子标识”。
“批改草案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则,承运的路途运送经营者应当‘及时清洗’运送容器。清洗到什么程度才算合格,有没有规范?由哪个部分担任详细监管罐车清洗?对此,主张进行完善。”张勇委员说。
批改草案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造、变造、篡改要点液态食物路途散装运送的运送记载、运送容器清洗凭据等单据。汤维建委员以为,假如有的单位和个人运用了假造的、变造的、篡改的相关记载或许单据,虽然该单位和个人自身并没有假造、变造、篡改,仅仅是运用,但上述规则或许会为这类行为摆脱法律责任留下空间。对此,主张将上述规则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造、变造、篡改单据”,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造、变造、篡改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篡改的单据”。
卫小春委员指出,批改草案第四十一条中规则了发货方的责任为“应当查验承运的路途运送经营者的准运证明,核验运送容器是不是满意保证食物安全的要求”,收货方的责任为“应当查验承运的路途运送经营者的准运证明、运送记载,核验运送容器铅封是否完好”,规则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造、变造、篡改要点液态食物路途散装运送的运送记载、运送容器清洗凭据等单据”,主张在第一百三十二条中添加相应的罚则。 (记者 蒲晓磊)